来源时间为:2022-12-10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注销/回购注销及第三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002838证券简称:公告编号:2022-110
代码:128117债券简称:道恩转债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
〈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2021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自2021年8月19日至2022年12月8日,已行权1,636,149股,股本增加1,636,149股。
2021年1月8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自2021年8月18日至2022年12月8日,转股数量为47,588股,股本增加47,588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23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22,773,504股新股。公司实际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415,128股,股本增加37,415,128股。
由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拟回购注销授予上述离职人员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将减少18,000股。
综上所述,公司股本由407,875,997股变更为446,956,862股,注册资本由407,875,997元变更为446,956,862元,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除上述变更外,其他内容不变。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事项,同时备案新章程。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最新《公司章程》;
3、《章程修正案》。
特此公告。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002838证券简称:道恩股份公告编号:2022-111
债券代码:128117债券简称:道恩转债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道恩新材料扩产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进一步扩大生产能力,满足客户市场需求,提升市场份额,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公司拟投资5.9亿元建设“道恩新材料扩产项目(暂定名)”。
2022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道恩新材料扩产项目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材料扩产项目
2、项目实施主体: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
3、项目建设内容:本次投资项目为公司已有业务的扩产项目。拟建设5万吨热塑性弹性体、15万吨改性,项目分两期建设。
4、建设时间:建设期为4年。一期5万吨热塑性弹性体项目建设期2年,二期15万吨改性塑料项目建设期为2年。
5、项目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预计本项目未来总体的投资金额为5.9亿元,由公司以自有和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具体资金将根据本项目的实施进度的需要分期进行投入。
本项目已经获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评批复和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龙口分局环评批复,所需其他审批事项尚待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待相关手续齐备后方可开始实施。
三、项目建设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的战略发展布局,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和持续发展,进一步扩大生产能力,满足客户市场需求,增强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巩固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为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风险提示
1、鉴于本次项目投资建设资金为公司自有和自筹资金,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将灵活统筹资金安排,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
2、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给项目建设带来不确定性风险。
五、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002838证券简称:道恩股份公告编号:2022-112
债券代码:128117债券简称:道恩转债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的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08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公开发行了3,6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6亿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632号”文同意,公司36,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0年7月2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道恩转债”,债券代码“128117”。
二、可转债的担保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2019年末,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低于15亿元。因此,公司需对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山东道恩钛业有限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方,担保范围为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100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山东道恩钛业有限公司出具了《担保函》。
三、本次可转债担保人变更的情况
1、可转债担保人变更的原因
本次可转债担保人山东道恩钛业有限公司因发展需要,拟筹备IPO上市工作,需要解除相关担保事项;此外,公司截至2021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已达到20.90亿元。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同意将可转债的担保人由山东道恩钛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于晓宁先生和韩丽梅女士。公司已与实际控制人签署了《担保协议》。
2、拟承接公司可转债担保责任的担保人的相关情况
(1)于晓宁先生: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在公司担任董事长职务。
于晓宁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韩丽梅女士: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
韩丽梅女士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可转债担保人变更的影响
本次可转债担保人变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符合公司和债券持有人的整体利益。
本次可转债担保人变更事项涉及关联担保,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
4、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发行人):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原担保人):山东道恩钛业有限公司
丙方(担保人):
担保人一:于晓宁
担保人二:韩丽梅
第一条担保人变更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通过变更担保人的方式解除原担保人山东道恩钛业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由于晓宁、韩丽梅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本次发行提供保证担保。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对于该次发行的保证责任(暨担保函以及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保证责任)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被担保的债券
被担保的债券名称为“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称“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名称以证监会或交易所核准为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6,000万元,期限不超过自发行之日起6年,其发行规模以最终发行结果为准)。
第三条保证方式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限
4.1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应承担的第一笔主债务产生之日起,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应承担的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4.2若发行人根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进行回售、提前转股等),保证责任期间至发行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两年。
4.3发行人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在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形,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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